这是一件近代的翡翠灵芝双松纹“山子摆件”。本案中涉及的翡翠摆件也属于“山子摆件”。 (图片来自网络) 花了大价钱买回的翡翠摆件,原本指望能通过拍卖行卖个好价钱。不想,宝贝在某博物馆进行拍卖前的布展期间,被拍照的人不小心碰到地上摔坏了。宝贝的主人李曦心痛之余,将签署了保管协议的三方告上法庭,求偿600万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这是一级文物,国家规定不能买卖,协议无效,但愿意赔偿两百多万。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民间收藏的文物,可以买卖,且协议有效与否不影响对保管物的赔偿,遂判决三被告赔偿宝贝主人600万元。 底价600万的翡翠布展时摔坏 博物馆负责人连呼“惨了” 南京市民李曦早些年就开始从事文物收藏。三年多前,李曦和家人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位藏家,从这位收藏家手里花了一大笔钱,购买了一件清代的翡翠摆件。这是一件由整块翡翠雕刻成的、长约30厘米高约15厘米的小山形摆件,就是收藏界所称的山子。根据原石的特点,工匠在山子上雕出了灵芝的形状,所以叫“翡翠灵芝山子”。 转眼到了2011年,李曦又看上了一件别的宝贝,但手头缺钱,就寻思着把现有的收藏出掉一两件。反复权衡之后,李曦决定把这件翡翠灵芝山子出手。 经联系,李曦通过一家文化咨询公司找到了一家拍卖行,决定通过这家拍卖行把宝贝卖掉。拍卖行看了宝贝之后也觉得不错,就和李曦商量设定一个宣传期,拍卖前先放到某博物馆宣传一段时间,这样可以扩大影响,多吸引点竞拍者,也有利于宝贝卖个好价钱,李曦表示同意。 于是,2011年9月30日,李曦与某拍卖行、某文化咨询公司、某博物馆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协议约定,委托这三家拍卖翡翠灵芝山子。如果拍卖成功,三家应支付李曦不低于600万元的拍卖成交款,如果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则由某咨询公司向李曦补足差额。协议签订当日,李曦即将翡翠灵芝山子移交给这三家单位,由他们共同承担保管责任。之后,宝贝便被放进了某博物馆。 2011年11月10日晚,某博物馆在对该物品进行拍摄时,工作人员一不小心,把宝贝碰掉到了地上,摔坏了。工作人员见此脸色惨白,赶紧告知上级。博物馆负责人看了之后也连呼“惨了”。 事已至此,某博物馆也无可奈何,只得花钱请来文物修复专业人士,尝试对宝贝进行修复。经过一番努力,宝贝虽然修好了,但从外观看,仍然能看出明显的修复痕迹,跟原物不可同日而语。 索赔:主人开价600万元 “李先生,我们十分抱歉地通知您一件事,由于我们的疏忽,把您准备拍卖的翡翠灵芝山子给摔坏了。”某博物馆在事后致电李曦坦白告知实情。李曦听后当场跳了起来,火速赶往某博物馆查看。 看到自己的宝贝摔成了这样,李曦心痛得不得了,“这么贵重的物品,你们怎么能这么不小心?” 面对恼火的李曦,博物馆工作人员只能反复道歉,称他们也不愿发生这样的事情,但现在宝贝已经受损,肯定无法按协议进行拍卖了,只能把损坏的翡翠灵芝山子交还给李曦。 气恼之余,李曦要求共同保管物品的三方进行赔偿。博物馆、文化咨询公司和拍卖行三方问李曦要多少钱,李曦说,“既然当初协议定的保底成交价是不低于600万,我也不跟你们多要,就按最低价,给600万,这事就算完了。” 听了李曦的报价,三家单位倒吸一口凉气,一分钱没赚着,找专家修复宝贝又花了不少钱,如今再要赔600万,真是头大!他们问李曦能不能少点,李曦表示一分不能少,否则法庭上见。 庭审:被告找出理由欲降低赔款 物主要求 赔我600万 坏宝贝归你们 最终,由于李曦和三家单位在赔偿数额上没达成一致,便将三家单位告到南京鼓楼法院。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经过损坏修复的物品原件进行了辨认,确认是案涉物品无疑。 原告称被告方在拍卖协议履行期间未尽完善保管义务,将该翡翠灵芝山子原物损坏,属于违约行为,要求他们赔偿损失6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己则将翡翠灵芝山子的所有权转移给三被告。 被告回应 文物不能买卖,损失双方各半 三被告认为,该翡翠灵芝山子属于一级文物,按照文物法的规定是禁止买卖的,被告与李曦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为证明这一点,三被告提交了一份《文物评审鉴定书》,载明翡翠灵芝山子的来源为“海外购藏”,初步申报意见“拟定壹级”。 三被告认为,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给李曦物品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或按博物馆提出的解决方案处理 同时,某博物馆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一种是赔偿李曦200万元;另一种是李曦将翡翠灵芝山子转给某博物馆,某博物馆给付李曦350万元;第三种解决方案是改工,将该物品改工为两个独立件,如果李曦愿意改工,他们愿意承担改工费。 被告某咨询公司同意某博物馆的意见。而被告某拍卖公司则称,他们没有接手该物品,但毕竟他们也在合同上签了字,所以愿意在总赔偿额中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 判决:属民间收藏文物,拍卖协议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拍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案涉文物实属民间收藏文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流通,被告以《文物评审鉴定书》作为认定拍卖协议无效证据的观点,没有依据,所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拍卖协议》有效。 二、关于拍卖协议的效力是否影响被告责任的承担。由于原被告所签拍卖协议有效,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拍卖物件的保管责任。被告某博物馆在保管物件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导致物件的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咨询公司和被告某拍卖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共同保管人,应共同承担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即使委托拍卖协议无效,被告仍应承担返还物件的义务。 三、关于物件的价值确定及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三被告应承担物件损坏的全部责任,但由于该物件属于古董类物品,没有可参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物品。而根据双方委托拍卖协议的约定,认定双方合意的该翡翠灵芝山子物件的价值为600万元。 法院判决: 三被告赔600万 摔坏宝贝归他们 对于被告如何进行赔偿,法院认为,该物件受损后,其观赏性及收藏价值必然受到较大影响,失去了物件的完整性价值。既然原被告对物件的现存价值无法统一,则李曦将修复后的物件交由三被告所有,由三被告支付李曦600万元赔偿款更为公平、适宜。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向李曦支付6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李曦收到赔偿的同时,将翡翠灵芝山子交付给三被告所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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