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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石损坏起纠纷:法官调解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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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 09: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远日报讯(记者申文 通讯员罗文勇 谢艳芬)近年来,奇石收藏不断升温,其原因在于奇石不仅具有欣赏价值、还具有市场价值,使得越来越多人投身于玩石行列。陈某等三人却因购买奇石发生了烦心事:新购买的奇石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

陈某等三人在某知名石馆相中了一件奇石,花费了28500元购买下来,并向某运输公司支付950元运输费,将奇石托运到广西某处。托运不久,却被运输公司电话告知,奇石在装卸过程中掉落地面跌断,三人即要求运输公司按奇石购入价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运输公司不同意三人的赔偿方案,认为托运时未对托运物申明保价,也未对托运物进行保护措施包装,只同意按照运单合同条款赔偿(即没有保价的赔偿金额为资费的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等三人遂将运输公司诉至清城区人民法院。诉讼中,运输公司亦对奇石本身价值提出质疑,要求对损坏的奇石价值及残值进行鉴定,并坚持只能按运费的3倍进行赔付,双方的矛盾因而进一步加深。

承办法官在接触到案件时,认为鉴定评估只会令当事人的矛盾加深、损失扩大,不利于矛盾的化解。通过开庭查明事实、深入了解案情后,知道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无争议,只是对赔偿的数额争议大,此案调解的可能性仍存在,要尽量采取措施促进双方协商,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倾听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从不同角度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调解建议,一方面指出运输公司未确保运输安全存在过错,另一方亦引导陈某等人换位思考,本着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的态度促成此案的妥善处理。经过法官细致的法理辨析和耐心的说服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运输公司将陈某三人托运的石头退还并由原告自行运输,同时向他们支付赔偿款15000元。此案的圆满解决,避免了矛盾冲突的升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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