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25][山东·莱阳]——山东莱阳首届奇石玉器陶瓷展销会
山东莱阳首届奇石玉器陶瓷展销会邀 请 函一 展览时间:2012年7月25日——8月8日,为期14天,7月23日开始进场, 8月 9日撤展 我们保证广告宣传( 电视 车体报纸 )
二、展销范围
各类奇石、根艺、玉器、翡翠、玛瑙、书画,陶瓷等。
三、展位规格及收费标准
1、展位规格:全部设置3m×3m光地展位; (陶瓷4*4 2000元)
2、展位价格:1100元/展位,角位加200元;
3、展位预定:全部提前预定展位号,缴纳定金300元,未交订金预定展位者,不予保留展位;预定参展商需保留交款回执,以便查证;
4、展位安排:根据交款先后顺序安排展位,交全款后再布展,组委会有权少量调整展位。
四 、注意事项 :
1、参展者必须遵守展会的规定,守法经营,文明经商,保持展区的环境清洁,严禁烟火,电炒锅谢绝入场,并保管好自己个人财产。
2、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权利,请详细阅读参展协议书,进场前须签定协议书方可进场。
3、参展商和个人请带好个人身份证,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展销期间个人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及参展展品,如有丢失和损坏,由个人负责;参展商自觉维护好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由展商个人负责。
4、组委会有权对展位进行调配;本次展会组委会仅提供给参展商参展的平台,经营风险及盈亏自负。
5、展会期间发生打架、肇事者商户立即清理出场。
五参展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利,就相关事宜在山东莱阳昌阳家饰界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租赁展位及期限 号展位。经双方协定,本协议租赁期限为2012 年7月25日0:00时至2012年8月8日24日0:00时止。
第二条租赁用途及费用、付款方式:租赁用途仅限于 工艺品展销。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仅提供场地给乙方,乙方经营风险及盈亏自负。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内向甲方一次性现金支付租金。如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甲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的义务
1、本协议约定甲方的租赁行为仅限于场地租赁,不承担除场地租赁之外,包括但不仅限于安全、经营、商标等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承担相应的广告(宣传车两辆叁天、电视字幕伍天、彩虹门拾天、报纸)。
2、在正常情况下,甲方按照双方约定日期交付租赁展位。如遇政府性活动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场地不能按期交付,乙方必须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限顺延,甲方不负法律责任。
3、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场地搭设方案及展位调配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租赁使用的用途,不得超出上述第三条约定用途的范围;
2、乙方自行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食宿费和现场管理工作;乙方必须遵守展会的规定,守法经营,文明经商,保持展区的环境清洁,严禁烟火,电炒锅谢绝入场,并保管好自己个人财产。
3、租赁期限内,若乙方有违反协议或对甲方的设施、设备及地面等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无条件立即予以修复或按价赔偿,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4、乙方在展会期间发生打架、肇事者商户立即清理出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必须在合同期内清场,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及上述第五条其中行为之一,即为违反本合同之违约行为:
1、将租赁场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使用的;
2、将租赁展位擅自拆改或改变本协议约定之用途或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乙方利用租赁展位进行违法活动的;
3、乙方租赁展位内出售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知识产权法规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等其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行为;
4、乙方故意损坏租赁展位之场地及公共设备,或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乙方有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及第五条第二点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租赁关系,并收回租赁展位,且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此外,甲方保留继续追究所受经济损失的权利,并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违反本合同之违约行为:
1、甲方未进行上述的广告宣传。2、甲方未在租赁期间提供水、电。
甲方有上述任一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场展位费用,且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负责;此外,乙方保留继续追究所受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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