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三块“大化奇石”领刑三年零八个月
本网讯(韦俏丰 韦建超)广西省大化县境内的奇石有很大的升值空间,这也引起老惯贼的垂涎,都安一男子盗窃价值人民币41000元大化奇石三块,近日被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这是其第三次因盗窃而坐牢。韦杰(化名),男,1972年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7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7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7日下午,韦杰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百才路百才新区北一巷30号潘磊(化名)所经营的“盛财石阁”盗走三块奇石。2013年3月5日,韦杰再次来到百才新区北一巷30号“盛财石阁”欲实施盗窃时,被潘磊发现并报警,后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及都安瑶族自治县奇石协会评估,被盗三块奇石价值人民币41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都安法院认为,韦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韦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韦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韦杰协助公安机关将被盗奇石追缴返还失主,未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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