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28][陕西·西安]——2013年西安第三届观赏石博览会
第三届观赏石展示协议甲方:西安市世园花卉繁育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
1、展示时限: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5月8日。
2、展示地点:西安市幸福南路东月路8号西安世园花卉市场内。
3、展示名称:第三届观赏石博览展示。
二、此次活动的广告宣传、公关宣传及活动现场的背景板、宣传板等一切对外宣传媒介由甲方组织提供,甲方将在西安《华商报》刊登两次观赏石博览展示广告。
三、乙方作为观赏石业主,自愿参加展示,并遵守本合同约定义务和甲方基于本合同而制定的展示规定。
四、展示期间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3m*3m的展位,乙方参加展示产生的其他各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各类销售税费、电费等。
五、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每个展位(3m*3m)场地使用费人民币1800元整。并每个摊位(3m*3m)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0元整,(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甲方各项管理规定的押金。)
六、展示结束,乙方必须无条件将展示的商品、人员、设施、设备、遗留物品等全部清除出场。在乙方严格履行了各项义务与责任后,甲方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500元。或退回至本人的原汇款卡号。没有按期撤出并腾交场地的,按照每个展位每天50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占用费,甲方也有权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乙方向甲方缴纳的所有费用均不含税。
七、展示入场布展时间为:3月18日—3月27日。未能按规定时间进场并完成布置,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参加展示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展示的权利,场地使用费不退,展位不予保留。
八、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
1、为了市场和展示活动的安全,乙方的参展摊位应自行承担消防及安保责任,禁止使用或储存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在活动现场范围内做饭、使用明火或者进行其他容易发生火灾隐患以及治安安全事件的行为,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
2、乙方必须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开展行业正常展示活动;布展及展示期间,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参展商品的安全及相应的劳动保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包括营业时间内及营业时间之外)。
3、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共用水、公共通道、物业卫生服务以及做饭场地。乙方用电以插卡式计价收费,1.5元/度(含水费、卫生费)。乙方自行解决承担室内场地使用电脑、电话、宽带接入、监控及安全保障责任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4、乙方必须爱护市场内公共设施、水电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或者由甲方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5、乙方不得展示违禁物品以及假冒伪劣物品,假石头、上色石头以及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要求的展品等禁止入内,国家规定禁止流通的石种不得参加展示,否则,后果自负。
6、参展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文明、公平交易,严禁石托扰乱展会的正常经营。
7、乙方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其责,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安全事故、或造成自身以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8、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本合同自动失效。(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电信原因,黑客攻击等),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甲方作为展示场地的提供者,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义务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九、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西安市世园花卉繁育有限公司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汇款帐号:2701026701201000024711开户银行:等驾坡信用社公园南路分社
市场传真:029-8246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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