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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奇石馆被拆索赔2.9亿,史上最贵民告官案获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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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2 11: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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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馆”原址上,已矗立起小区楼盘,而刻着博物馆名的巨石,废弃在一旁。 文内图均来自 新京报

  备受关注的上海市闵行区刘光嘉、朱周荣诉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赔偿案,于2015年8月26日下午在长宁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宅基地房屋、庭院与相邻鱼塘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违法等大部分诉讼请求,原告因观赏鱼、奇石盆景等物品损失获赔人民币50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此前,原告刘光嘉、朱荣周状告上海巿闵行区人民政府违法暴力强拆位于闵行区颛桥镇安乐村“潘家34号”,一处面积达4800平方米的私人盆景奇石博物馆、582平方米宅基地,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2.11亿余元、返还相关物品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赔偿7800万元拆迁安置补偿费,该案成为史上最贵的“民告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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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过七旬的刘光嘉及妻子。

  多次组织调解,未达成一致

  当天的公开宣判中,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30日,闵行区房管局向拆迁人上海啸宇房地产公司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纳入拆迁范围。2009年9月7日,因拆迁基地仅原告一户未搬迁且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就该户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的安置补偿,向闵行区房管局申请裁决。

  2009年9月30日,闵行区房管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对该原告户的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作出安置补偿,要求其15日内搬离原址。原告对裁决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11年11月28日,闵行区房管局向闵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生效拆迁裁决,法院经审查后准予执行裁决主文第六项即“15日内搬离原址”的内容。

  2012年4月27日被告对原告户宅基地房屋及围墙内相邻鱼塘上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室内外物品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并由闵行公证处、上海宏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场公证、评估,后被告将强制搬迁物品分别交由上海颛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颛桥镇动迁办等保管,其余搬迁物品于当日转移至裁决安置房内。其中,当日鱼塘中的水抽干后,有鱼数十条,未清点公证和委托代养。

  另查明,拆迁人多次要求原告办理安置房入户及搬迁物品移交手续,原告除领取少量物品外,其余物品均未领取。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因差距悬殊,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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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光嘉出示博物馆内部图片中,摆放着各种盆景。

  被告实施强制搬迁符合程序规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闵行区政府对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房屋拆迁裁决内容,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职权依据。从拆迁许可证、估价分户报告、裁决申请及裁决书内容看,均将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纳入拆迁补偿与搬迁范围,被告强制搬迁未超越范围。原告对拆迁裁决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经多次催告未果,被告遂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对原告户的可搬迁物品以清点、登记、拍照、摄像等方式公证证据保全,对需评估物品委托评估,搬空确认后将物品移交保管,被告强制搬迁符合程序规范。

  法院认为,原告将公证视频中的对话内容解读为当场抢劫分赃,有悖常理,缺乏证据佐证;被告当庭反驳意见有理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其宅基地房屋及相邻鱼塘“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违法的两项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原告向被告主张人身及精神等损害赔偿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原告向被告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十五项行政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不可搬迁物品,属于拆迁补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对该部分赔偿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明清古花盆、军功章等赔偿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物品在强迁前存在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对原告的这些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而原告户围墙外的奇石与盆景、鱼塘中观赏鱼等物品,公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物品损失系因被告疏忽遗漏所致,法院表示,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被告疏忽遗漏未予以搬迁、原告主张物损品种、数量与金额的合理性、参照同类物品的估价等情形,酌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原告明确对不能返还的室内布谷钟、水晶吊灯,要求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对该赔偿部分主张予以支持,并入上述赔偿总额;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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