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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石可不能随挖采,这不摊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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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8 14: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金华浦江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等6人以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违法行为均处以行政拘留且罚款的处罚。后扣押石头300余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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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欲熏心的郑某通过黑市上的交易,在先后认识了王某及张某甲二位挖石人的过程中,约定以20元一斤的价格收购他们盗挖到手的石头。而王某为赚取更多的钱财,又约上了老乡包括朋友周某、谢某、张某乙等3人,并许诺他们仨每人200元一天的工资,同时王某还购买了铁镐、锄头、簸箕、榔头、发电机、照明设备等等用于挖石的作案工具,及准备了在山上吃住的简易生活用品;而郑某为了能直接收购他们盗挖到的石头,遂驾驶面包车负责专车接送。为掩人耳目,避免引起外人的注意,盗贼们往往在月黑风高的夜晚,趁山体附近的人们熟睡之际,或是遇连绵的阴雨天气之时,开始上山盗挖。
       因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违法行为,郑某等6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且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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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石头而不惜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这到底是怎样的石头哇?据坊间传言,这些在玩石人手里名叫战国红的“宝石”,俗称“浦江玛瑙”,只要经过他们的手,这些石头往往会被“炒”得价值不菲,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一块。而所谓的宝石,经有关部门采样、化验、分析及鉴定后,成分根本达不到国家标准,并不是真正的宝石,只是被玩石人“炒”热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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